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媛鑫)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修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情回顾】
9月19日,被告人修某乘坐光华镇至通化市客车到达通化县光华镇某村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家中无人,修某翻越王某家大门口木头栅栏进入院子,随后通过房门进入被害人家中卧室,使用剪刀撬坏炕柜锁,在炕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500元,修某将所得现金全部用于还款个人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修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查明,修某已经不是第一次犯盗窃罪,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新罪并罚。鉴于修某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温馨提示】
年终岁末,犯罪分子也开始“置办年货”,自我防范要加强,那我们该怎么办呢?就年末易发案件,我们要在以下方面提高警惕,保护好财产安全:
1、入室盗窃案件。家中忌存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出门随手关门窗并反锁,安装安全系数高的防盗锁、指纹锁。
2、盗窃车内物品案件。车主尽量将车停放在有监控摄像头、路人行走较多的地方,财物不要存放在车内,下车后随身带走。
3、盗窃摩托车案件。不要随意停放,离车后要上锁,安装防盗系数较高的防盗锁及报警装置。
4、扒窃案件。出门不要带大量现金,随身看护好包、手机等物品,人多拥挤时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