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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起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许笑笑)现如今饲养宠物成为了当下人们生活的一种常态,宠物中犬类更是人们饲养的首选,然而宠物狗带给人陪伴的同时,偶尔也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狗咬人的事情就时有发生,相信大家都见怪不怪了,但是狗咬狗事件该如何判定责任划分呢?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就调解了一起“狗咬狗案件”,让我们看看这件事情的责任究竟在谁。
 
  案件回顾:
 
  近日于某在遛完自己家的泰迪狗将要回家时,遇到了同小区也在遛狗的葛某,于某的小狗在经过时,冲其狂吠,与此同时葛某牵着的大狗也突然发起狂来,葛某在拉狗时不慎摔伤,狗绳脱落,将小狗咬伤。在拉架的过程中于某不慎也被狗咬伤,随后,二人将小狗送到宠物医院,由于小狗伤势过重,又前往延吉进行治疗。葛某先垫付了3000元用于宠物狗治疗费用,随后又向于某支付了500元疫苗费。
 
  经过事后核算,于某的泰迪犬治疗费用共花费一万余元,于某认为该款项均应由葛某承担,而葛某认为是于某的小狗先进行狂吠激怒了自家狗造成的,其也有责任,不愿承担全部费用,二人争执不休,遂到法院寻求帮助。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杨法官发现该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宠物打架纠纷事件,且双方对抗情绪较大,矛盾较为突出。为了更好的化解邻里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杨法官决定进行诉前调解。她分别致电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向葛某释明养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宠物的主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向于某释明养宠物没有办理养犬证明,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身也需负担一部分责任。在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于某同意降低自己的诉请金额,葛某也认识到了其饲养宠物在管理方面的不当之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葛某在支付了3000元的基础上,再另行支付于某产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交通费、诉讼费)共计4000余元。
 
  民法典有话说: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编提醒:宠物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情绪价值和精神慰藉,但是,即便经过驯化,其本身还是有一定的危险性、攻击性。饲养人对此不应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自己的宠物尽到看护、管理责任,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应明白自身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办理养犬许可证明、接种疫苗、外出遛狗时必须戴上安全绳等,以防止宠物狗给他人造成伤害。(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