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李娜)“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不知道多少人对这句话还有印象。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吴某与该“网红”可谓是异曲同工。
被告人吴某今年虽然才47周岁,但却前科累累,此次盗窃是其第七次犯罪,之前有过盗窃,抢劫,诈骗等6次犯罪被处罚经历,累计在监狱服刑近十五年时间,在其第六次刑满释放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吴某再次按耐不住,于2020年9月2日开始,实施四次盗窃,盗窃了手机、现金等物品,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元。
鉴于被告人吴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寄语:幸福是奋斗来的,窃取来的金钱并不能填补内心的空虚。一时糊涂犯了错并不是对人生的盖棺定论,要有知错能改的勇气。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