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时,经过两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经过审理判决,成功解决双方纠纷。
王红(化名)受雇于某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受雇期间王红受伤,但双方因赔偿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王红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接收案件当日,承办法官肖攀第一时间前往X公司实地勘察王红受伤时间、地点及原因,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但由于未调取到现场监控视频,事实不清,X公司否认王红是在其公司受伤。肖法官考虑到王红系弱势群体,存在证据意识薄弱等问题,故对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两次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中,X公司申请对王红治疗相关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却因不同意垫付鉴定款而申请撤销,双方争议极大。肖法官考虑到王红确有前往医院住院的事实,以及王红受伤情况存在疑点,经过慎重研究,酌定王红和X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双方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对法官的判决内容无异议,X公司当场给付赔偿款6738.65元及案件受理费。
这起案件成功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双方争议赔偿问题彻底解决后,王红和被告X公司负责人握手言和,王红当场答应法院,以后如果X公司缺人,还会继续为该公司工作,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基层的平安与和谐。(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