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真是太谢谢法官了,我真没想到这钱这么快就能要回来,谢谢法官!”近日,一名申请执行人代表工人们紧紧握着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迟晓海的手激动地说。
2020年4月徐某承揽金某承包的建设柳河县某小区施工工程的2号楼、3号楼的木工支模工程,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8元给付报酬。徐某于2020年4月9日开始实施支模,该工程现已完工,徐某所做的木工支模工程总面积为16120平方米,经徐某、金某对账确认工程款共计140万元,金某已经给付工程款119.8万元,尚欠20.2万元未给付。2021年2月8日,金某为徐某出具欠条一份,但金某以徐某所做的木工支模工程有问题为由,不给付工程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某遂诉至通化县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在承揽该工程时,金某与徐某并未约定质保金,故金某应按照约定给付徐某工程款20.2万元。法院审理后,金某一直未给付剩余的工程款,徐某无奈之余又来到通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局长迟晓海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此项工程款拖欠,致使很多民工拿不到工资,而且春节将近,工人们正等着这笔工资以备过年。于是,迟局长立即联系金某进行沟通协商,并通知其来院,向其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迅速查询金某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依法冻结金某名下所有银行卡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并且发现金某名下有一处门市房,经迟局长仔细调查,发现此处门市房是金某与妻子离婚前的财产,属于“债务在前,离婚在后”,并且该门市房并未过户,于是迟局长决定将此处门市房查封。金某知道查封后,向本院说明有另一处房产可以出售来偿还工程款,并承诺在10月20前处理房产。到期之前,金某主动打电话沟通,表明处理出现困难,一是购房人贷款未申请下来,资金周转不足,二是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被冻结,无法偿还银行贷款,为了避免滋生其他案件,希望能够通过迟局长向徐某沟通多宽限几日,并且解除银行卡冻结。迟法官听后也理解金某的难处,于是联系徐某说明情况,徐某也表示同意宽限几日,同时申请法院解除金某银行卡的冻结。10月29日,金某家人带着现金将剩余工程款全部偿还,民工们也终于拿到了自己辛辛苦苦的血汗钱。至此,这起较难执行的“骨头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执行工作是司法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严守这道防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执行法官的追求。通化县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人民群众工资的案件,及时审理,及时执结,提高执行效率,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困难。(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