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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力行开“荒地”,增产增收还是犯法服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农民老梁的内心有一个愿望,就是自己能够有很多农地去种玉米,可是村子里实在没有空地让他种玉米了。这天,老陈找到了老梁并对老梁说道:“嘿!老梁,你瞧见没,老王大坡前些年种的红松死了,现在地里都是蒿子和草,真是可惜了!”
 
  老梁也跟着附和道:“是啊,真是太可惜了”
 
  老梁看着“荒废”的地,内心不禁有了想法,心想:“2011年的时候,那块地上的红松就已经死了,现在地里都是蒿子和草,我偷偷种点玉米,应该没事。”
 
  可事实却给老梁当头一棒!不久后,就接到了法院的电话。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受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年5月3日,被告人梁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亨通镇老王东山(老王大坡)427林班34、49小班开垦22.7亩土地并使用化肥种植玉米,致使林地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与污染。经查明,梁某种植玉米的22.7亩中,其中10.2亩土地在自然资源部门及村土地册显示为册外旱地,自2013年开始领取粮食直补款至今,另外12.5亩为非法占用林地。
 
  柳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2.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22.7亩土地中一直领取粮食直补款的10.2亩不予认定。被告人梁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有补植树木并缴纳保证金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普法小贴士: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