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国兴 高鑫 张铁民)还记得不久前集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邓某、朱某等18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是集安市首例涉及药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月27日,吉林省集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邓某、朱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各自分工,带领工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子君村租赁的房屋内,将冰片、黄芩、蜂蜜等原材,碎成粉末,掺入蜂蜜加工制作成药丸,再进行包装、塑封、粘贴商标等,伪造成“双龟”、“QCC”、“三丸”三种朝鲜七補制药厂出品的朝鲜安宫牛黄丸8000余盒,并向外出售牟利,邓某二(邓某兄弟)、郭某等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将假朝鲜安宫牛黄丸进行销售牟利。该案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经通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该涉案药品进行检验,认定,邓某、朱某等生产销售的朝鲜安宫牛黄丸,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系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朱某等1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自己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邓某、朱某擅自生产、销售没有批准文号的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邓某二、郭某等16名被告人销售没有批准文号的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邓某、朱某等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8000元不等。对有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的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的闫某,定罪免处。禁止李某等3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邓某、朱某等18名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假药流通全国各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令邓某、朱某等18名被告向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十倍赔偿金合计人民币98200元;邓某、朱某等18名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本案的审结,彰显了集安院依法严厉打击涉民生安全案件的力度,既震慑了犯罪分子,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