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俐苹 李建胜 崔永麒)吉林省长白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刑事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张某在白山市浑江区以1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冰毒0.23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却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中,张某明知是毒品还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长白县人民法院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精准打击各类毒品犯罪,积极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无毒”的良好社会环境。(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