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宋京泽)当事人因伤不能行动,完全失去了自我意识,却又需要起诉时,这时应该怎么办?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接到了一个关于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家属为法定监护人的案件。
8月11日,在外打工的张某,因在工地摔伤,造成颅脑损伤,脑积液严重,变成了“植物人”,其儿子张某明为了向开发商进行诉讼,来到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进行申请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张某为法定监护人。慕立伟法官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去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张某的情况确实很严重,已无自主活动能力且无意识,在对当事人家里情况进行了解后,其儿子请求我们尽快解决此事。因为张某打工的工地在外地,张某明需要拿到判决书到外地法院上诉,判决书拿到的越早,张某就能越早的得到赔偿,为了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慕立伟法官告知当事人,两日后开庭,但是张某无自主活动、行为能力,身边必须一直有人进行照顾。为了案件尽快、妥善解决,慕立伟决定,到张某家中进行开庭8月20日,慕立伟带领法官一名助理,一名文员,到张某家进行开庭,开庭期间,对张某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三日后,判决书送至张某家中,确定被申请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张某明为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人。
作为人民法院基层工作者,服务好广大人民群众,将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凡事为他们想,这是我们每名工作者都应该做的事,在人民群众需要帮助的时候,第一时间进行帮助,为百姓真真切切的解决他们的难题,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