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蕾)8月19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驱车前往天桥岭,一起因购买农药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出售农药,购买完农药后,王某三次使用农药喷洒自家农地,发现购买的农药并不能达到杀死虫害的效果,便以农药不好使为由拖欠尾款,原告委托朋友向被告催要农药款无果,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尾款。
承办法官认为民生案件无小事,立即赶往天桥岭,组织双方当面协商解决。在调解现场,被告王某说:“我买了他家的农药,喷了三次都没用,我种植的玉米被虫害严重侵蚀,无奈我又买了别人家的农药,雇佣了飞机喷洒,致使成本大幅提高,法官,我们挣钱也挺不容易的,我不能给他农药款”。
法官向双方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点,详细询问被告是否按说明书标注使用农药,农药喷洒的方式等细节。经过耐心细致的说理调解,原告也主动承认自己告知被告的农药使用方法有误,致使被告农药配比浓度不够,造成达不到杀死虫害的效果,也主动减少了一部分农药款。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有针对性地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通过耐心调解,原告李某也做出了让步,与被告王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告自愿将双方商量好的尾款支付给原告,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