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胡金汐)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应当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没有强制力保障的判决只是一张废纸,司法的权威得不到体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法院必须受理也必须执行的。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16年陈某与王某、张某(王某与张某系母女关系,现王某已死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判决,明确王某、张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陈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王某不服,向省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但王某、张某对生效判决书拒不履行,原告陈某到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对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依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陈某。无奈之下,陈某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打击拒执行为、维护法治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一项刑事犯罪,具有十分严格的构成要件,必须严格依法执行。本案中,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张某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情节严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办案法官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保障了自诉人陈某的合法权益,又打击了恶意逃债的拒执行为,彰显了法治权威。(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