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邻居之间发生口角在所难免,可因琐事大打出手,打的还是高龄老人就有不妥。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是一名86岁的老人,因为与邻居发生一些摩擦,却被邻居打致住院。
2月的一日,原告孙某在家休息的时候,看见被告黄某正在从楼上扔垃圾,恰巧落在了自家的窗台上,孙某气不过,便上楼找被告黄某理论,黄某见楼下邻居因这种小事来找自己,便于其争论,孙某与黄某争执不下,一怒之下,被告黄某抢夺过原告孙某手持的拐棍,打击孙某身体头部导致其住院。住院期间黄某没有支付任何医药费,故原告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赔偿原告住院的一切费用。
庭审当日,被告黄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在纠纷中致伤原告孙某的证据充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孙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29.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寄语: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生活中遇到高龄老人要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对方便利,况且本案被告与这位高龄老人还是邻里关系,当邻里之间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想到的是心平气和的沟通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商,可以找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帮助调解,或者寻求相关部门调处。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切记:冲动是魔鬼,三思而后行。(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