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岩 张忠雷 韩艳春)2021年6月11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迟某袭警一案,认定迟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21年3月28日19时34分许,德惠西车站值班员刘某向德惠西站派出所报案,候车室有醉酒旅客拒绝安检并殴打客运人员。值班民警魏某、马某出警将迟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入公安值班室后,迟某处于醉酒状态,先后用撮子抡打民警,向民警投掷胰岛素注射器,拳打脚踢、谩骂、威胁民警。后民警对其进行约束,在对其约束醒酒期间,迟某又用手机连续击打民警徐某额头,致徐某额头开裂出血。后又用右拳连续两次击打民警马某头部,致马某眩晕、呕吐。醒酒后,被告人迟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迟某在庭审中称,自己因醉酒导致意识不清,进而袭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出狱后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做守法公民。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的首例袭警案。此次刑法修正,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防线。人民警察担负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仅损害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冲击法律底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广大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积极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切莫实施阻碍、威胁、暴力抗法等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提供坚实的后盾与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