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冬梅)六旬老人辛苦攒钱买了一台三轮车,因未过户险遭执行,为了老人和他的三轮车,给力法官开启“保卫”模式,帮助老人化解了风险。
“我以为签了合同,给了钱,这车就是我的了,没想到买二手车不过户,会有这么多风险,感谢法官帮我讨回公道”。刘某接到判决书后激动的说。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马万德法官审结了刘某诉王某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帮助老人“保住”了车辆,解决了老人的“烦心事”,收到了老人送来的锦旗。
案件回顾:原告刘某系六旬残疾老人,辛辛苦苦攒了24500元,在某车行买了一辆二手车,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车辆却被法院扣押了,老人觉得很“冤屈”,遂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因执行局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驳回了老人的异议。老人不服,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对车辆的执行,确认其为车辆所有权人。
“车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被告王某辩称。因该案系连环购车未过户引发的纠纷,马法官及时捋顺车辆交易脉络,充分了解案情后,迅速锁定本案关键,决定追加中间交易人姜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来,姜某通过某车行买车后将车辆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后姜某反悔,又让王某给自己出具授权,将该车退还给车行,车行指派业务员以个人名义出售给刘某,王某因与他人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遂被法院扣押。
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某已支付购车款并实际占有车辆,该车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所有权已转移至刘某,刘某虽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但登记不是车辆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交付才是生效要件。因此,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已经取得三轮农用车的所有权,本案申请执行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畴,刘某享有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官后语:虽然交付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机动车转移登记,是买卖二手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程序,车辆买卖不过户对买卖双方都会带来不便,本案因刘某未过户,险遭被执行,如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有可能被卷入其他纠纷的风险。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您:购车要过户,谨慎防风险!(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