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季从军)今年3月份,吉林省长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与刘某于多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在刘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张某协助刘某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刘某名下。
房屋的附属物有砖木结构的10平方米的库房一间,张某承诺五年内交付,并给刘某出具书面承诺书。并约定,附属物交付后,刘某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张某。五年后,张某未将库房交付刘某,张某也去了外地,刘某无法与张某取得联系。之后刘某发现库房被徐某占有使用,就要求徐某返还,徐某提出该库房其已购买拒绝返还。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徐某交付库房,并支付违约金。因疫情原因,张某无法按时到庭,案件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庭没有达成协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与张某、刘某取得微信联系,通过微信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不再购买库房,张某补偿给刘某5000元,并通过微信将补偿款支付,这起异地纠纷画上了句号。(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