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宣判了一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宣告秦刚(化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
被申请人秦刚因突发脑梗,导致丧失记忆和语言功能,呈植物人状态。其子女无奈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申请宣告秦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处理秦刚后续治疗事宜。钢城法庭在受理案件后,迅速委托鉴定中心对秦刚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
由于秦刚长期卧病在床,办案人员为提高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委托鉴定机构迅速进行鉴定。办案人员在与鉴定机构沟通后,决定利用休息时间到秦刚家中对其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并作鉴定。
近日,鉴定结论已确定,承办法官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判决:宣告秦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为其指定监护人,并于宣判后,及时向监护人释明作为监护人所需遵守的权利及义务,妥善处理了老百姓的难处。
那么,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呢?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