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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升级犯罪手段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再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屡教不改,一错再错
  ——盗窃惯犯升级犯罪手段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再获刑
 
  山东法制传媒网:(胡金汐)经济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有些人的思想觉悟却不进反退,曾多次犯抢劫、盗窃等罪行的陈某屡教不改,反而升级犯罪手段,开辟违法犯罪的新土壤,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法网恢恢,犯罪无门,这不,他又被捕了。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和气生财”(外号),“和气生财”安排陈某搜集银行卡和网银U盾,用于结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约定以取现5%“提成”给陈某。陈某搜集了9张银行卡后,“和气生财”为其安排住处。后“和气生财”组织十余个取现的人在某饭店聚餐,约定每张卡取现好处100元,聚餐后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正式确立。2020年7月21日,多位被害人被他人(身份不详)利用微信群,以“合买红人多”手机APP彩票投资的名义骗取资金总计26万余元,陈某非法获利600.00元。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盈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实施了取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干扰电信网络秩序,破坏社会诚信,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
 
  法官提醒,诈骗犯罪分子往往会使用诈骗话术、营造投资高收益氛围等方式引诱投资,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前要擦亮眼睛,选择合法的正规渠道,对网络理财投资保持警惕心,不要被高收益高利率以及短期回报所蒙蔽,不加入陌生人的“投资群”,不随意下载归属不明的网络理财平台APP。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要及时报警求助。(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