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邻里之间的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2013年,张某用水田和同村村民的晒水池进行交换,并在未经任何审批情况下改造为鱼塘。冯某家水田位于原晒水池下方,多年来一直从晒水池引水灌溉。近年来,冯某家的水稻产量逐渐减少,冯某认为是张某鱼塘里投放的饲料流入自家水田中才导致水稻减产,故向张某索要赔偿,但张某拒绝承认给冯某造成损失并赔偿,村委会、乡司法所多次调解仍未见效。之后,张某将鱼塘回填。冯某认为张某在回填的过程中将两家交界处自己所有的池埂全部损坏并新建池埂,导致自己土地面积减少,故2021年3月2日诉讼至通化县法院。
受案后,承办法官徐勇毅详细询问了原被告双方,了解了双方矛盾根源,为调解工作做了充分准备。3月10日,徐法官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到争议地块进行实地踏查。经过观察和挖掘勘测,发现两家交界处的田埂并无异样,且位于冯某一侧的田埂也没有发现水稻茬。16日,冯某及其母亲到庭,经庭前调解,冯某一方因没有证据而愿意暂时放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双方就田埂达成和解意向。24日,冯某一方又提出将原来田埂上的泥土回填到自己地里的要求,徐法官又来到争议地块进行二次调解,因张某无法满足导致调解失败。徐法官再次联系村委会工作人员,请求协助调解。多次调解下来,张某见徐法官办案如此用心,十分感动,表示愿将两钩机土放到冯某家的水田内。最终,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有了圆满的结局。
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法官观察细心,调解用心,结果舒心,成功地把多年破碎的邻里关系,重新架起了一座“连心桥”。以行动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为百姓做好每一件事。(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