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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调止纠纷,五年欠款终获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周建康 赵庆浪)4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工程欠款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尖锐矛盾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到平息,双方释怀心结、握手言和,体现了法官为群众办实事的情怀。
 
  2015年,原告胡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揽了江某承建的道真自治县三桥镇某商住楼外架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江某应支付16000余元工程款,被告江某向原告胡某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向道真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000元,被告承诺,只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便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今年再次向道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月1日下午,综合审判庭周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原告主张被告所欠其工程款16000元,被告主张其款项已经分几次支付完毕,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周法官于是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解,告知双方首先要讲感情,曾经的朋友不能为了一笔工程款就不顾及情面,其次要讲道理、守诚信,不能因为利益就失去了做人的底线,最后还要遵守法律,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撑。最终,双方被周法官说动,原告和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场支付6600元款项,原告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对法官连声道谢。
 
  法官普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