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岳佳佩)近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审査起诉一起由黄梅镇派出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钱某信用卡诈骗案件,目前黄梅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判决。
2020年10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在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中国银行自助存取款机的插卡处发现一张银行卡,随后将卡拿走。10月4日凌晨2时许,钱某发现银行卡背面有6个数字,疑似卡密码,便戴口罩持该卡到黄梅镇五祖大道265号中国农业银行黄梅支行的13111号ATM机上,分两次将该卡账户内的存款取走1万元,在其继续取钱时发现该卡被限制取现,后放弃,事后将该卡烧毁。
2020年10年10月13日,黄梅县公安局民警在武汉市汉阳区工地上将被告人钱某抓获到案。次日,钱某家属主动将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刘某。
“我本来没打算捡这张卡的,但看到背后写了密码,实在抵受不住诱惑”钱某忏悔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钱某也没想到,他拾卡、取钱一举一动都逃不掉银行的监控。发案后,钱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及时将违法所得退还给了被害人刘某,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宽处理。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县法院提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带来了更加及时的公平正义。
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并将里面的钱取走,看起来像盗窃,为什么会定信用卡诈骗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