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昊)农村耕地,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基础,因此也极易因此引发一些邻里纠纷,发生耕地纠纷时如果双方都各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就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由民事耕地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段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与本村村民王某因耕地纠纷问题,在村辅警的主持下,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段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段某先动手二人厮打在一起。此时王某的大舅哥耿某在地头看见自己的妹夫挨打了,便在地头捡起木根帮助王某殴打段某。
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段某用拳头将耿某鼻骨打伤,经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段某赔偿了耿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段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经评估调查,被告人段某适合社区矫正,故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时有发生,发生口角时应相互体谅,以理服人,不应意气用事,逞一时之快,一旦造成后果将悔恨不及。(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