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旭)随着经济发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攀升,当事人不得不奔波于公安、法院、医院、保险公司等部门,程序繁琐,当事人不但要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可能还会加剧双方矛盾。
近日,王某驾驶的一辆小型面包车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经柳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后,针对赔偿问题,周某与王某未协商一致,故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
案件分至诉前特邀调解员李升衍处,在他的主持下,双方再次针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周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及保险公司来到法院。由于王某对于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存在异议,调解员耐心为其分析案件事实,告知王某不承担赔偿义务将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劝导双方秉承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各退一步,最终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王某当场履行赔偿义务,交付赔偿款,保险公司也及时进行了理赔。
李升衍调解员:“虽退居三尺高台,但仍将公正与法治镌刻在心。”
柳河法院的特邀调解员多是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他们在每一个案件的调解中,仍然怀着宽严相济的拳拳法官心。特邀调解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审判经验,相比于年轻的法官,有更多的生活与工作阅历带来的丰富调解经验,从而实现每起案件的定分止争。
关于特邀调解: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特邀调解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提供了路径,便于解决纠纷。相对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程序较为便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相对威严的法庭,调解场所温馨、调解员态度温和,可以有效缓和对抗状态。(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