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热依汉古丽)2006年12月,姜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将正在过马路的苏某某之妻哈某某碰撞至重伤后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哈某某跪在道路中心线上挡车求救时,被后来的一辆轿车二次碰撞,造成哈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苏某某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姜某某向原告苏某某赔偿损失114333.06元。判决生效后,姜某某未履行义务,苏某某于2008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经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系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收入,无履行能力。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生活困难,该院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38000元。
虽然申请人已经得到了司法救助,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对该案松懈。将该案件纳入重点执行范围内,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继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某某的财产线索。在获得姜某某在昌吉市有购房记录信息后,执行局局长亲自带队赶往昌吉市执行。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住房信息找到姜某某并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深受震慑,在不到5天的时间内将18万元案款交到法院。至此,长达近十年的“积案”终于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木垒县法院紧紧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把司法为民作为检验教育整顿成效的核心标准,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认真把握司法为民的高度、力度和温度,努力克服为民司法的难度,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奋勇当先,收获了满满的群众感情。(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