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顾淑丽)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沈某诉称2020 年某日下午,原告为被告某公司做力工活串钢筋。串钢筋途中线路发生漏电,导致原告电击后意志不清从跳板掉下,致伤。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住院期间医疗费10518.97元,伙食补助费 2500元,营养费 3000元,交通费 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护理费5500元。误工费11000元。
被告辩称该,原告所诉公司已经注销,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故被告不是适格主体。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所起诉的公司已经注销,该法人已经不存在,因此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沈某的起诉。
法官温馨提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被告是无法起诉的,所以当事人要想办法收集侵权人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求助等途径收集。(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