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光复 罗家凡)“非常感谢法院帮我们企业渡过难关,我们一定按调解协议及时履行”,案件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连声对承办法官及人民调解员表示非常感谢。3月1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案件最终得以成功调解。
当天,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到上海龙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庭庭长张江湖了解到原告方路途遥远,案件数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为了节约诉讼成本,第一时间联系到被告企业的负责人,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于是利用人民调解高效、便捷的特点,将该合同纠纷案件导入玉屏法院诉前对接调解室进入多元调解程序,并委托特邀人民调解员罗家凡进行调解。
据了解,2015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市政道路照明改造项目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2809978元。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仅仅支付了1065478元,尚欠1744500元。那么,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审计审定后支付合同价款95%,余款为工程质保金”。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被告企业负责人表示自己并不是有意推托不还,而是企业资金周转遇到了困难。经调查了解,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考虑到被告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双方召集到法院,进行了多次的调解工作,既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疫情下企业的现实困难。在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达成了由被告企业分期付款的协议,双方当即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申请了司法确认,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均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
作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要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为牵引,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玉屏法院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不仅注重调解,努力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寻找最有利于矛盾纠纷解决的方案,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始终坚持服务发展大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贵州省玉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