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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服务合同纠纷,速裁一朝解决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旭)2019年6月份,被告某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宋某、魏某、华某三原告办理澳大利亚4年合法劳务,现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办理出国事宜,三名原告多次催要返还已交款项,被告拒不返还,故三人分别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
 
  案件立案后,通过繁简分流程序分别由柳河法院速裁团队罗法官、高法官承办,在知其为系列案之后,法官们提前研判案情、积极联系原、被告,沟通是否可以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由于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对于适用调解方式结案存在顾虑,速裁法官们向当事人耐心释明法律适用、调解与判决方式结案的异同等,而且表示调解能够快速的解决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案涉当事人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于是,在原定开庭日的当天,三原告与该公司负责人来到法院,承办法官与其委托的专职特邀调解员们一起,再次确认案件事实等,通过速裁法官的调解当天就出具调解书,三案定于在签证消签后,被告全额返还给原告出国费用。
 
  那么以调解方式结案与以判决方式结案究竟有区别么?
 
  一般而言,调解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而做出的结案方式,而判决则是法院行使职权直接裁判。针对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效力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3、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调解的效力与判决的效力相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结案后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因此可以放心地选择调解结案。(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