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刁玉)开车不饮酒今晚赏月亮,饮酒不开车明早迎朝阳。尽管宣传标语再朗朗上口,仍然有人充耳不闻,酒驾、醉驾事件常有发生,不仅为交通管理工作带来麻烦,更是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26日19点50分,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李某,在缓刑期内无证驾驶XX号小型汽车,由二道江区某镇去往通化市的途中撞到道路中间护栏,造成其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于2020年3月26日21时30分,在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被告人李某静脉血液5ml两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18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系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底线不可触,对危险驾驶行为必须实行“零容忍”。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遵法守纪,知情明理,杜绝酒驾醉驾,拒绝危险驾驶。(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