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秋月)俗话说:“养儿防老”,子女赡养父母,让老人安享晚年,享受天伦之乐,都是亘古不变的道理。然而,2021年2月23日,年满87岁的王某颤颤巍巍的拿着两份民事起诉状来到了天星法庭,以赡养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将两个女儿和一个女婿起诉至本院。
【案情简介】
王某向本院诉说:大郑和小郑系王某的两个女儿,大郑之夫刘某于1980年到王某家当上门女婿,王某便与大郑、刘某共同生活至今,2005年起刘某常打骂王某,王某享有农村低保和农村养老保险,由大郑和刘某领用。2019年王某又受到不公的待遇后,随即联系了远在玉溪市的小郑,原告辗转来到了小郑家,才将数十载的委屈和耻辱尽数道来。
【处理过程】
天星法庭受理了王某起诉,法庭干警对两件案件进行分析,评估认为该案件矛盾纠纷大,时间较长,涉及家庭成员人数较多、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本着“快立、快审、快结”的审理原则,立即与特邀调解员组成速裁团队,并对各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一、加强法庭安保,对各方家属严格安检,由各方当事人派2个代表参加调查,确保人员安全。此类纠纷案件系一个或几个家庭长期堆积矛盾形成,人数较多,情况复杂,安保问题则是重中之重。二、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的矛盾纠纷,找准调解的切入点,照顾各方当时的情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三、创新调解思路,找准法律于道德的结合点。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约束,释法明理之际,更要从道德角度让当事人明白为何要赡养老人。经过法庭干警和特邀调解员近5个小时的劝解,王某与大郑、小郑、刘某达成一致意见,两件案件全部调解成功。
【释法说理】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每个人法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之下,“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等此类词语的热度仍然存在。很多时候,人们把父母的含辛茹苦当成了理所当然,从没有认真想过这份付出的背后的艰辛和可贵,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物尚可至此,更何况生而为人,请善待父母,人世间最难报的就是父母恩,愿每个人都以反哺之心奉敬父母,以感恩之心孝顺父母。(云南省大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