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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金鸡银蛋”还拒不还钱,强制执行没商量!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崔博恒 蒋冬梅)临近年底,吉林省柳河法院执行局的艾法官接到当事人尹某电话,“被执行人的养鸡场一直在经营,就是拒绝赔偿,这大过年的,希望法官能够替我讨回公道!”艾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带领干警赶到被执行人养鸡场,对被执行人的生鸡等财产及时进行了扣押,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在尹某和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某受被执行人陈某雇佣在养鸡场工作期间受伤,法院判决陈某对尹某进行赔偿。从判决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在柳河县某镇内经营的养鸡场规模不小,生鸡有两万多只,每天产蛋三千多斤,完全有能力给付尹某的赔偿金。
 
  艾法官多次与陈某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陈某皆拒绝履行。于是艾法官决定在春节期间重点打击陈某拒不履行的“嚣张气焰”,带领干警到达陈某养殖场内,现场扣押被执行人院内生鸡与刚产出来的鸡蛋。同时警告陈某将对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违法行为,采取司法拘留、信用惩戒等措施。陈某眼看着封条与查封公告贴在了养鸡场内的春联旁,艾法官又不失时机地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陈某认识到了自己拒不履行行为的错误和严重后果。而且此时春节将近,正是鸡蛋热销的时候,现在蛋鸡被法院扣押,自己还面临着被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戒,陈某终于害怕了,最终积极筹措钱款,主动交付了赔偿金,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好在陈某认识到错误,及时履行判决,既没有耽误养鸡场生产,也化解了乡邻的矛盾。(吉林省柳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