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建华 蒋冬梅)近年来,诉讼保全对保障实现诉讼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及时有效地采取诉讼保全,等于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上了一道保险。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指导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后,仅用三日就执结一件债务纠纷案件。
2018年,申请人王某在征得被执行人韩某同意的前提下为其代付保费3300元,后王某要求韩某偿还,韩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于近日起诉到柳河法院后,在执行人员的指导下采取了诉讼保全,执行局保全组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韩某的银行存款3300元采取保全措施。韩某在收到柳河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后,立即主动联系申请人,偿还了前述款项,该案于立案后三日便顺利办结。
法官寄语:诉讼财产保全是相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的,是指案件进入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被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通过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能有效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逃避执行的风险,也能有效促进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调解,缩短解决纠纷期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为生效判决的执行奠定基础。因此,诉讼保全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及时运用好诉讼保全措施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也是解决纠纷更为高效、经济的选择。(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