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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县法院:有效运用强制措施 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世龙 郑娇)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情况紧急时,如果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就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对于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诉称在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除被告本人来原告店中购买蔬菜并欠账,还安排他人代替自己来原告店里购买蔬菜,共计欠账17862.2元,经原告王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后期再催要被告已不再接电话,无奈诉至法院。
 
  本案原告王某某在向我院递交起诉材料时便一并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在收到保全申请书后我院便采取了保全措施,在案件刚刚立案时原告王某某便前来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说明被告安某某主动与其联系并已归还所欠菜款17862.2元,并表示诉前保全就是好。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在立案前即被申请人尚未察觉到即将被提起诉讼时,迅速、快捷地对对方的财产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手段,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降低可能存在的财产执行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在诉前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既节省了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支出,又减少了执行风险。(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