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蕾)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盗窃取得的钱财终究是不义之财。
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2016年因盗伐林木被行政处罚,2020年陈某盗窃矿石,再次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发现汪清林业局塔子沟林场头道沟金矿(废弃矿井)有他人开采过的剩余金矿石,便心生贪念,驾驶着女友家里的四轮车,前往金矿地点将金矿石装进了塑料编织袋内(76袋)盗走,藏匿于汪清林业局沙金沟林场八公里山上。案发后,经检斤称重陈某盗窃的金矿石重为3020千克。经鉴定:陈某盗窃矿石案涉案位置位于吉林省汪清林业局塔子沟林场103林班20小班内,林地权属为国有;盗窃矿石名称为含金破碎石英脉,涉案矿石量为3020千克,可利用金属量为144.86克,价值人民币487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76袋金矿石(3020 千克)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理好环境资源类案件,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