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罗先芬)近日,由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段某某、熊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在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重庆某公司委托被告人胡某将一辆由该公司担保购买的车辆收回公司,并将车辆的号牌及GPS定位发送给胡某,同时约定报酬为4万元。该车是重庆某公司为原车主向银行提供担保贷款购买,后原车主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并将车辆转卖,经几次转卖后,该案的被害人简某最终购买了该车辆。在转卖的过程中,车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重庆某公司作为担保公司代原车主偿还了贷款。偿还贷款后,重庆某公司要将其担保的车辆收回公司,经定位发现,车辆在贵州省玉屏县,胡某接受该公司委托后邀约被告人段某某、熊某从贵阳到玉屏收车。案发当天,三人先找到车辆停放的位置,然后在附近等待车主简某来开车,当简某出现准备用车钥匙打开车门时,胡某等就将简某控制并告知对方车子严重逾期,公司要将车辆收回,他们将车门打开后,就将车主推上车,胡某等驾驶车辆驶入玉屏高速收费站。其间,胡某等三人要简某将手机拿出来并把手机内的电话卡取出,当车子快进入主干道时将简某放下车后驾驶车辆往重庆方向逃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等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涉案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1.购车人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辆,弄清楚车辆的权属,否则将承担风险;2.担保公司有权将车辆收回公司,委托他人收车,看似合法,但是若采用强制手段,将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