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马力明)近日,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徐某甲系徐某乙、徐某丙哥哥。三人母亲董某死亡后,徐某甲持母亲的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遗嘱继承其母房屋及存款。被告徐某乙、徐某丙认为其母当时患病不具备书写能力,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不同意其母的遗产由徐某家继承。双方各执一词,处理不当将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和升级。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处分的一种方式,其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经查,徐某甲持有的其母遗嘱系他人代书,遗嘱见证人虽在遗嘱中签字,但徐某甲母亲因口音原因,见证人并未听懂其口述内容,且口述遗嘱的过程二见证人并未全程在场。鉴于该事实,法院依法认定该代书遗嘱的的见证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随即,办案人员从法律角度向徐某甲进行了耐心的说明,并从亲情的角度对双方作矛盾化解工作。最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徐某甲同意撤回起诉,由家中长辈主持解决双方矛盾,适当分配其母遗产。
这起因遗产继承导致的纠纷,是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处理家事案件的一个缩影。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始终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为主的思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动用多元化的调解方式,认真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根源,在调解过程中注重亲情、友情等情感的作用,力争解开双方的心结,使当事人握手言和,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和激化,使大量纠纷、矛盾得以从根本上得到了化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