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翟春蕾)《围炉夜话》中说:“百善孝为先。”而“孝道”也是中国从古至今提倡的文化,在秦朝开始就有关于子女应尽孝的法律规定,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本就是自己义务,如果逃避那么不仅是道德的谴责还有法律的制裁。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关于老人赡养的案件。
肖某与吴某共生育 2名子女,即被告吴某1与吴某2, 吴某已去世。现肖某居住在二儿子吴某1处,并且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每月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被告吴某2于2018年去河北省打工后一直未与原告见面,也未给付原告生活费。原告住院期间也未尽照顾、赡养义务。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赡养费事宜未果,故诉至柳河法院。
接到案件后,邱法官本着维护家庭和睦的目的,尽可能的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被告之一的大儿子吴某2对母亲意见很大,向法官抱怨母亲因家中土地问题与其产生隔阖,自己在外打工很不容易。现在河北爆发疫情,自己已经几个月没有收入了。法官在耐心倾听的同时向其释法说道:“赡养是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应当给付赡养费。现在河北疫情严峻,案件开庭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法律文书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听完法官的话之后的被告吴某2表示,“我俩之间的隔阂已深,自己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给付赡养费,开庭也不参加,别再给我打电话了,我也不会再接了,要不你们就来河北找我!你们愿意咋判咋判吧。邮寄文书我也不接!”到此,邱法官意识到被告是坚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对待这样的子女必须让其承担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
最后柳河法院民事庭邱法官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肖某诉吴某1、吴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被告吴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通过原被告诉称及答辩,辩论及举证质证过程,邱法官当庭宣判“一、被告吴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肖某2018年至2020年的赡养费 15000元;于2021年起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肖某赡养费 5000元,二、被告吴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肖某2018年至2020年的赠养费 15000元;于2021年起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肖某赡养费5000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