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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不用愁 《民法典》帮你来“出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孙逸群 李良 刘馨阳)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大阳人民法庭受理了该庭第一起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徐某与赵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7月15日,赵某称儿子要订婚,向徐某借款10000元,赵某给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徐某在自家将现金10000元交付赵某。后经徐某催要,赵某未还款,故诉讼至东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立即给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立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手续,在1月12日开庭审理并当天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徐某借款,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赵某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赵某对欠款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还款。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徐某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是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法典中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解答”。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地位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与民法通则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依旧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同之处则体现在民法典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将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得淋漓尽致,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自民法典出台后,东丰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坚持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将民法典践行者与推动者的身份合二为一,主动为人民群众宣传最新法律知识,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v 法条链接: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大阳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