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晓屹)俗话说“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合作方可共赢。
王某和郑某是多年好友关系, 2020年9月1日王某和郑某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由王某出资7.1万元,郑某出资44万元,合伙共同经营位于通化县的一家生鲜超市。郑某负责经营管理,王某负责采购,自经营之日起每月给王某分得20%的红利,约定达成后生鲜超市红红火火的开业了。但是,在之后的经营中,郑某未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缺乏明确的账目,造成账目混乱,且郑某未按约定给付王某每月的分红。因为双方是多年好友,所以王某多次与郑某进行协商,2020年11月17日双方达成协议,郑某同意王某退伙,并且返还其王某出资的7.1万元,随后郑某以现金方式返还2000元的出资款,剩余6.9万出资款却迟迟未返还给王某,王某多次催要,郑某皆以各种理由搪塞,2021年1月4日王某一气之下将郑某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原、被告沟通了解情况,从而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考虑到双方系多年好友关系,承办法官并不希望因为钱财关系,影响双方之间的友情及超市的正常经营,决定先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在立案的第二天,便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让王某考虑下春节前正是超市经营旺季,郑某也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周转,可否让郑某分期返还出资款,最终,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王某采纳法官的建议,与郑某于2021年1月6日达成调解。双方拿到调解书后,纷纷对法官表示感谢,没想到法院办事效率这么快,同时也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该案件从立案到双方达成调解仅用时三天,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及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快审、快调、快结”。(吉林省通化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