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高彦辰)“占座”是指超出自己所应获得的资源去占有公共资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不道德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但是,生活中常常会有占座的事儿发生。
这不,本是乘坐同一班车的王某及郑某,因占座问题起了冲突,继而发生斗殴,最终导致一人受伤,一人获刑。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郑某在通化医药高新区西区南门门前乘坐班车时,因占用班车座位问题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王某将郑某摔倒在地,导致郑某右腿骨折,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谅解。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结合被害人对案发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提示:
武力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打架的成本不言而喻,一方受伤、一方获刑,最终是两败俱伤。
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行,切莫冲动滋事,冷静处理才是正确的做法。(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