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媛鑫)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案释法】
李某明知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已无能力购买口罩进行贩卖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居住在通化县快大茂镇的被害人范某发送虚假贩卖口罩信息并虚构其在河南省某医疗器械公司排队购买口罩的事实,骗得范某购买口罩款人民币30000元,得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发货。2020年11月20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诈骗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出售口罩信息,最终他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还起到了警示威慑潜在犯罪者的效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力的司法保障。(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