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高彦辰)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
审判执行实务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采取故意逃避或躲避诉讼文书送达、恶意拖延诉讼、逃避诉讼,甚至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提交变造证据、证人虚假陈述、拒不到庭应诉等方式,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干扰了审执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何防范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成为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那么,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是如何防范不诚信诉讼行为发生的呢?
二道江区法院用规则引导社会诚信,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强化社会诚信的法治宣传,引导当事人在立案、诉讼过程中填写《诚信诉讼承诺书》,增强人们自觉遵守诚信诉讼行为意识,促使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积极营造“人人抵制不诚信诉讼”的氛围,从源头上杜绝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遏制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
二道江区法院处罚不诚信诉讼行为于法有据,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处罚不诚信诉讼行为于法有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分别对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诉讼、恶意逃债、冒充他人诉讼,证人虚假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若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责任主体直接承担。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坚决遏制和打击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