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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滋事 酒醒追悔莫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酒是“壮胆药”,酒是“解忧水”,酒也是“导火索”!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某日,徐某因没有生活费用而发愁,便喝起小酒。酒后,在经过通化县供销分社侧门时,无故对被害人宋某进行殴打,造成宋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框内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6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都说“小酒怡情”,但是如果饮酒过量,就会酿成悲剧。
 
  这起因饮酒引发的刑事案件,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启示,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场合,都要有度、有节的饮酒,以此为鉴,避免招惹祸端。(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