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高彦辰)生活中,劳务者受伤的责任纠纷事例屡见不鲜,一旦遇上了既让人头痛又让人闹心。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8月7日,原告高某受雇于被告王某,在二道江区某涂料厂从事打杂工作,约定劳务费按照150元一天计算。2018年8月22日,高某在推传送带时,被铁架砸伤胸部后倒地,摔伤腰臀部。事后,高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计住院63天。
2018年10月31日,高某与王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王某结清高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高某人民币 10万元,赔偿款从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结清,即2020年10月31日内结清。
直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日,王某仅支付了高某 4万元,且高某在王某处打工期间的劳务费至今也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并支付相应劳务费。
由于双方争议不大,且都具有调解意向,承办法官耐心的给双方明理释法,进行思想开导工作,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高某赔偿金及劳务费共计55000元。此款于2021年2月1日前先行支付高某40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全部支付。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始终对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十分重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畅通维权绿色通道,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