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成贵 李娜 崔永麒)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凌晨,驾驶银色大众牌捷达轿车到长白县长白镇各小区居民楼单元楼道内进行盗窃,共计盗窃四起,盗窃物品有雨伞、轮胎、白酒等。作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将盗窃的部分物品在白山市南线道路上卖给一流动收废品人员。经长白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鉴定,郑某某盗窃的两条轮胎价值共计人民币100元整。
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官寄语:如今,人们的物资生活越来越丰富了,家居用品日益增多,不少居民将鞋子、雨伞、鞋架、泡菜缸等物品放置于楼道内。这不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也容易出现物品被盗情况。在此,法官建议大家不要在单元楼道内放置私人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