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冷风袭来,气温陡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脚步风雨无阻,从未停歇。近日,龙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多重残疾病人娟娟(化名)终于领到了“救命钱”。
1980年,小芳(化名)与小东(化名)登记结婚,三年后生育一女娟娟。不幸的是,娟娟患智障残疾一级,肢体系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01年4月,小芳与小东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娟娟与母亲小芳共同生活,父亲小东给付子女抚育费1万元。
由于小芳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病,精神分裂症(二级残疾),母女二人目前只能靠政府低保维持生活,十分困难。小芳曾找到娟娟的父亲小东协商抚养费事宜,但却遭到小东以经济困难和娟娟已经成年为由多次拒绝。期间,小东还因故意伤害小芳,遗弃娟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近年来,娟娟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需要治疗和专人护理,因母亲小芳身体条件、生理条件不具备护理能力,无奈之下,娟娟只能将自己的父亲小东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娟娟虽已成年,但因身患多重残疾,确无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父亲小东每月给付抚养费935.00元。但是,判决生效后,小东却以各种理由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于是,娟娟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小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小东进行网络查控,结果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其银行账户有养老保险金。为了能尽快帮娟娟执行回抚养费,执行法官一边与小东沟通,耐心释理,情感上道明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与担当,引导其换位思考,多为孩子考虑督促其履行义务;另一边对小东的银行账户进行常态化监控并最终依法将账户冻结。同时,启动执行“绿色通道”,前往线下进行扣划。目前,娟娟已拿到了父亲小东每个月的抚养费,该案顺利执行。“法院转过来的抚养费已经收到了,这是我的救命钱,真是太感谢你们了!”申请人娟娟在收到抚养费后,立即电话感谢执行法官,并委托亲属送来了锦旗表达感谢。
法官提示: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破裂而消亡,离异双方也不能因离婚而耽误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虽已成年,但因身患多重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申请执行人娟娟有权利要求父亲对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希望大家以本案为鉴,正视为人父母并不能以自己的婚姻状况、年龄等情况与子女划清身份关系,父母应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对成年子女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然负有抚养义务。(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