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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触发的感想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哈尼马特)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返还132只大羊的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庭审中被告胡某某一口咬定已经返还,不存在还羊之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被告胡某某与原告范某某签订了一份牧业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的129只母羊,3只种羊,合计132只承包给被告,被告每年需给原告给付65只羊羔,合同期为一年,羊只属铁羊。并且当天对之前所缺的羊羔折价出具了41000元的欠条。后原告范某某收取了2019年的孳息羊羔44只,同时不足部分亦收取了16000元现金。后承包羊只经原告范某某多次索要未果,胡某某被诉至法院。
 
  对上述事实被告不予认可,并称已经返还羊只,且返还的16000元是折抵前两年的羊羔钱,并不是2019年的羊羔差价。但针对自己辩解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庭审调查中经法官认真细致地查问返还羊只的经过,被告开始语无伦次,但关键是其承认代牧了羊,至于怎么返还的既没有证据,也无法陈述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无论真相如何,若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是无法推翻所谓的事实的,最终,被告无法推托返还羊只的责任。
 
  法官说法:“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实问题就是证据问题。但在很多牧业承包合同中,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返还羊只的依据,而盲目的去续合同,甚至对丢失的,死亡的羊只打欠条,给每年的提成羊羔。这到底属愚昧还是缺乏法律常识呢?这样看来普法宣传还有待于加强,我们要加大送法进基层的工作力度,把真正贴近生活的法律送到老百姓家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全民学法、懂法、用法的法治环境。(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