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媛鑫)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印章案。张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期间,被告张某为了在网络上以甲公司的名义投放锅炉维护安装工程的广告,通过手机QQ在网络上寻找刻制印章的人,以人民币150元价格让人刻制甲公司印章。2019年5月被告张某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印章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锅炉的合同,后期张某得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乙公司锅炉进行检查,张某找到乙公司老板葛某,将盖有伪造的甲公司印章的合同换走并销毁。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其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并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温馨提示:
如今,制假造假的行为层出不穷,只要有市场相应的服务就会应运而生。伪造、变造证件或许会给你带来一时的方便和利益,但它最终给你带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想利用假证蒙混过关,一旦被查获,后果很严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