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云龙 周欣立)近日,吉林省大安法院市郊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案,历时3年的旧案,在法官的主持下一次性赔偿现金175000元。
早在2013年3月,原告曾某某受雇在大安市某超市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2月,曾某某在超市工作中受到他人伤害导致左眼失明,后被评定为工伤六级。当时,曾某某要求超市予以赔偿,因这场争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调整范围,大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
随后,曾某某来到大安市人民法院,后移交由市郊人民法庭受理此案。法官了解情况时发现,曾某某曾经工作过的超市已被注销,但仍可以找到当时超市的业主齐某。于是立即进行取证,并由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然而,当曾某某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时,齐某却只同意赔付其中的70%,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眼看调解功亏一篑,不能就此放弃。在案件申请鉴定期间,法官远赴齐某居住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沟通,现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区分责任。
11日6日,在各方努力下该案情有了新进展,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和解,在法庭调解员的主持下,齐某一次性赔偿曾某某现金175000元,双方对结果都十分满意,也让这场长达3年的纠纷圆满落幕。(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