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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工作方法,巧用类案检索,助力定分止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相同或相似案件,应有相同或相似判决结果,这是一种非常朴素的正义观。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四类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长期以来关于建立类案检索机制的倡议终于落地。在文件出台之前,吉林省柳河法院就类案检索相关工作组织培训,强制对新类型、疑难等案件进行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提升审判公信力。在此基础上,柳河法院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行类案检索,极大的促进了当事人提高自主诉讼能力,科学理性预判诉讼风险,最终实现定分止争。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通过王某(保证人)将6万元出借给被告赵某,有保证人王某证人证言及借据为证。被告赵某辩称本人未收到借款,并要求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其未当场收到借款。庭上赵某多次表示若败诉则一定要上诉,并要求将庭审笔录等材料庭后提供己方。但赵某认可借据系本人签字,其本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亦证实其委托王某(保证人)筹措借款偿还案外人债务的事实。经过庭审调查后,速裁法官当庭告知双方本案定于两日后宣判。
 
  庭后,速裁法官按照被告要求将案件材料以微信方式发给赵某,并指导其自行检索类案、咨询专业人士,最终被告认识到自身法律认知上的偏差,于宣判前一日与原告达成和解。
 
  将类案检索纳入审判工作流程,不但拓展“智审”思路和能力,也为司法为民服务群众提供了新思路。将类案检索的方法教给人民群众,让他们运用科学的方法自己去探知法律的未知,让他们也成为“明白人”,不但能实现纠纷的实质解决,也减轻了群众诉累,促进审判质效提升。(吉林省柳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