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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捡来牢狱之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朱鸿)1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进行公开审理。
 
  涉案被告人李某于1998年在甘肃省某县收破烂时,从一名五十岁左右的哈萨克族族男子家中收购一袋骨头,发现其中有5支羊角,带回家里,为防止被他人发现和丢失,被告人李某将5支羊角存放于房屋墙上的木盒内。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携带5支羊角乘坐火车从家到吐鲁番打工,在吐鲁番北站候车室被民警查获。
 
  高昌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法规,构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李某的非法狩猎行为发生在全国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决定》公布之时,虽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恶劣后果,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但法院承办法官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决定》颁布的背景、意义,最终决定依法对李某以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依法拟对李某提出从宽幅度较小的量刑建议。
 
  在认罪认罚阶段,承办法官在律师见证下,首先告知了李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次向李某认真讲解了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危害性,最后详细解释了构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以及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李某心服口服,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捺印,并表示今后一定深刻反思,严格遵纪守法。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野生动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脊索动物、半索动物、棘皮动物、节肢动物、软体动物等。从自然资源保护的角度,又可以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典型意义】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事关全民健康,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衡自然,维系物种和保护生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长期以来我国非常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定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体,以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体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人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是成为社会共识。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高昌区人民法院通过从严从快办理此案,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滥猎乱捕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有力体现,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警示人民群众要敬畏自然、敬畏生命,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达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对倡导社会公众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