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峰)近日,原告冯某某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被告吉林市住建局履行对第三人供热公司的监管职责。案件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原告冯某某当时竞拍取得一套二层结构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铺设集中供热管线。原告多次与第三人协商供热事宜,且经住建局所属的供热办多次协调未果,于是来到吉铁法院寻求司法帮助。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对诉讼材料审查后认为,该案并非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即使经过诉讼,也很难达到原告的预期诉求。原告欲实现其诉求,势必要经过民事、行政等多重程序,不但程序繁琐,而且最终结果也很难预料。但吉铁法院考虑到对于东北地区的居民,“供热”绝非普通商品,不能简单适用普通商品的一般交易原则,原告如果不能及时得到供热服务,将极大地影响其生产、生活,并减损其房屋使用价值。基于这些考虑,吉铁法院果断决定将案件引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为原告的权益实现作一次争取,也为争议实质化解搭一次平台。同时,为了有效提高协调化解力度,吉铁法院与市住建局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与铁路检察院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共同开展工作。
起初,该案的协调化解工作开展并不顺利。吉铁法院员额法官和驻院检察官共同组织了两次由原告、被告住建局、第三人供热公司共同参与的座谈。案涉小区现有供热管线非常陈旧,贸然接管,有可能损坏原有管线,将势必影响小区其他居民的共同利益,风险极大。原告如坚持铺设管线,也应当按照供热公司设计的路线铺设。但供热公司设计的铺设路线距原告所有的房屋约二百米,铺设管线的费用极大,远超出原告自行承担的能力。两次座谈均因上述不同意见的分歧不欢而散。
但是,调解人员并未放弃,而是转换思路,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努力寻求诉讼各方的调解契合点。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协调化解的机遇终于出现了。正是由于案涉小区的供热管线老旧,政府正有计划对该小区供热管线进行维修,而近几年广泛兴起的清洁能源供热,也会非常好地在这个过渡时期为原告所有的房屋提供供热服务。调解人员紧紧抓住这个契机,对各方作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同时,住建局领导参与其中,也为原告提供了政府信赖。最终,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备忘录——原告自行采取清洁能源供热,待政府对小区供热管线整体改造时,根据原告意愿,可优先为其铺设集中供热管线,供热公司也将积极配合,保证供热质量。当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案圆满达到实质性化解。
该案的实质性化解成功,不但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原告的利益保护,也极大地彰显了司法担当、政府公信,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这起案件也可以作为一起“非典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案例”——之所以谓之 “非典型”,是由于该案并非纯粹的行政争议,其中更多掺杂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甚至存在非诉讼程序能够解决的争议;之所以作为“案例”,是由于能够在一案中将纷繁复杂的多重争议一并化解,教科书般低巧用府院联动、司法联动等多元手段,突破了传统禁锢,开拓了新思路、总结了新经验。
今后,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将以该案的成功化解为契机,大力推进并完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不断开拓创新,赋以机制新的时代活力,更好的服务于本院审判工作。(吉林铁路运输法院)